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广播
电视局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9-26 15:2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苏广电规〔2024〕3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广电总台、省广电网络公司,省监测台,各有关高校、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8月16日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加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技术创新应用力度,推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培育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局实验室”)是支撑和保障全省广电视听行业重大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和主攻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推动先进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推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为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省局实验室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省局实验室是学术机构,可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省局实验室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设立、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是省局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局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统筹省局实验室规划布局,决定省局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终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指导依托单位做好所属省局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等,组织开展调研和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组织省局实验室研究成果鉴定;

(五)支持省局实验室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其开展学术培训研讨交流活动,优先安排实验室科技人员参加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局组织的行业培训研讨交流活动;

(六)支持省局实验室参与行业领域相关重大科技工程,委托或推荐其承担相关科研项目。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省广电局的指导下,具体做好省局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省局实验室建设工作,提供相关人才、经费、场地、设施等政策资源保障,对所属省局实验室的人财物进行管理;

(二)制定省局实验室章程,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及运行管理规则;

(三)遴选和聘任省局实验室主任及工作人员;

(四)对省局实验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保密安全、安全生产和廉洁建设负责;

(五)加强与学术界、产业界以及地方有关部门、机构的联系,推动产学研合作,为省局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六)配合省广电局开展对省局实验室的调研检查评估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应当由一个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提出。

依托单位可以协调多个法人单位作为共建单位,原则上同一省局实验室的共建单位不超过6家。

第八条 依托单位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苏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积累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科技管理能力;

(三)至少有一名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且在广电视听行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科研素质较高、比较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

(四)能够为省局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场地、设施设备、经费支持等政策和资源保障。

第九条 依托单位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向省广电局提交设立省局实验室申请书,包括依托单位法人证明、申请设立省局实验室的必要性、实验室研究方向、预期建设目标和保障措施等;

(二)省广电局相关处室对设立省局实验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初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省广电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设立省局实验室。

第十条 省局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实验室”。其中,“×××”为省局实验室研究方向的概括性描述。省局实验室需要变更名称和研究方向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广电局批准。

第十一条 省局实验室运行周期为3年,其中第1年为考察期。

第十二条 在依托单位自愿的前提下,省广电局对建设和运行时间1年以上、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申请条件的省局实验室,推荐申报设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省局实验室应当紧紧围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前沿发展需求和省广电局科技创新工作任务,结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积极申请并承担研究课题,制定研究目标和计划,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省广电局备案。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负责遴选和聘任省局实验室主任,作为省局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并报省广电局备案。

省局实验室主任应当为依托单位在职科研人员,主持过相关科研项目,或参与编制过行业技术规范等,是本领域学术带头人。

省局实验室主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省广电局报备。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以行业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为重点,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可以在实验室科研人员之外聘请行业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专家组,原则上依托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省广电局工作人员不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 省局实验室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落实保密安全、网络安全、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省局实验室经费由实验室自行管理,也可由依托单位代为管理。经费管理应当符合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做好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条 省局实验室取得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的研究成果,应当经依托单位初步审核后报省广电局,由省广电局组织成果鉴定,或者商国家广电总局、省政府科技部门组织成果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局实验室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省局实验室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落地应用。

省广电局鼓励和支持依托单位申报各类成果奖励。

成果转让转化和获得奖励情况应及时报省广电局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估及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省广电局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开展省局实验室年度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局实验室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广电局制定年度绩效评估表,并下发通知;

(二)省局实验室围绕承担任务、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建设运行等方面内容,对照绩效评估表开展自评估,并起草年度工作报告;

(三)省局实验室将自评估情况及年度工作报告报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广电局;

(四)省广电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核,综合有关情况形成评估结果,通知依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省局实验室应当积极配合年度评估工作。出现以下情形,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要求上报自评估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的;

(二)现场查核时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关键佐证材料的;

(三)在接受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局实验室,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广电总局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

(二)优先推荐其科研成果参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赛事和评奖活动;

(三)优先支持其科研成果在全省行业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

(四)优先支持其向有关部门申报各类科研攻关项目;

(五)优先支持其科研人员参评国家广电总局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

第六章 延期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省局实验室3年正式运行期满后,原则上不延期。确需延期的,依托单位在运行周期结束前3个月,将延长运行周期的书面申请报省广电局批准。

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1次,延期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广电局研究决定,省局实验室终止运行:

(一)考察期内建设和管理未达到申请承诺的;

(二)省局实验室运行周期结束的;

(三)已升格为总局实验室的;

(四)依托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

(五)连续2年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局实验室终止后,由省广电局对外发布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该省局实验室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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