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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2 16:18浏览次数: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创新发展,提升展览成效,更好发挥联营参展积极作用,规范联营参展相关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营参展是指交易团组团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指导本团参展企业联合经营或供货合作方共同参展。
第三条 广交会各交易团(分团)负责受理本团参展企业联营申报的审核和管理,指导本团联营企业按照广交会相关规定参展。

 

第二章 联营参展资格要求
第四条 参展企业申报联营,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须为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
(二)取得参展资格,并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3个或3个以上。
第五条 联营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须为非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生产
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
(二)与参展企业存在联合经营或真实供货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为更好发挥广交会展位安排政策效应,在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中获得系数加权的交易团,其参展的流通型企业须与本省内非流通型企业联营。
第七条 单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2家企业联营。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不得联营。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禁止联营参展:
(一)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外汇、安监、药监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6届禁止参展。
(二)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及贸易纠纷投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广交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广交会其他规定,被广交会取消参展资格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三章 联营参展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符合要求的参展企业,可根据每届广交会出口展展位申请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广交会官网“参展易捷通”平台在线申请联营参展。
第十条 广交会各交易团负责对参展企业在线提交的联营登记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外贸中心,并在广交会官网、交易团网站公示公布。
第十一条 展位位置安排结果公布后,参展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平台将审核通过的联营企业关联到对应展位号,1个展位仅能关联1家联营企业,关联确认后联营参展关系方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 每届广交会开展前1个月,参展企业可登陆广交会官网“参展易捷通”平台,在10天内对已提交的联营信息进行增改或取消。各交易团需及时审核,通过后将联营修改情况,在广交会官网、交易团网站公示公布。

 

第四章 联营参展安排及管理
第十三条 联营企业参展安排包括:
(一)外贸中心制作包括参展企业与联营企业信息的参展证明,并摆放在展位内。展位桶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
(二)联营企业可在展位上展示宣传资料,包括设置显著标识,印发本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本企业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摆放本企业产品等。
(三)广交会每个展位可办理3张参展证件。联营企业参展人员可通过对应参展企业,在其展位对应证件额度内办理参展商证。如需增加办证数量,由其向对应参展企业所属交易团申请,经交易团审核后向大会统一办理付费参展代表证。
(四)大会向联营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联营参展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一个展位内联营企业超过1家。
(二)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及非联营企业的宣传资料,摆放非参展企业及非联营企业的产品等。
(三)经大会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行为。
第十五条 参展企业不得向联营企业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联营参展不得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广交会各交易团(分团)应积极支持本团内联营企业直接参展,确保将展位安排给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团在该展区展位总数的10%)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无出口额(或出口额未达参展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参展。
第十八条 在每届提交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广交会各交易团(分团)可将无法安排的展位退回大会,由大会重新安排(仅当届有效)。该部分退回展位不影响交易团展位基数。超出5个工作日则相应扣减展位基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交会大会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第136届广交会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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