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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智慧广电乡村工程运行绩效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8 17:45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文广旅局,省广电网络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建设的意见》、《江苏省智慧广电乡村工程运行绩效综合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智慧广电

乡村工程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地广电部门和江苏广电网络公司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探索推进智慧广电乡村工程(以下简称“乡村工程”),在强化乡村宣传文化阵地、丰富乡村公共服务、促进基层治理和产业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村工程建设工作,强化为民服务成效,推动乡村工程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建设思路,强化民生导向。乡村工程是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工程,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江苏有线要充分认识乡村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智慧广电媒体,发展智慧广电网络”的重要论述,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强化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导向,锚定建设目标,优化建设思路,完善建设和运维模式,明晰各方责任,确保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共建共享。江苏有线要整合资源,建设全省统一的乡村工程共性平台,统一系统架构、统一云端部署、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技术保障、统一监测分析,为全省乡村工程提供基础性服务,提升工程的集约化水平。对现有的“一镇一品”,要在2024年底前逐步纳入省平台。同时,鼓励根据市县党委、政府的需求,进行应用场景的个性化开发。

三、构筑防护体系,强化安全保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部署平台边界保护系统、内容审核与溯源系统、内容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系统,实现对播出内容进行全程跟踪、控制、审计和应急处理功能,支持内容一键下线和播发行为可定位、可追溯,全方位提高平台硬软件安全防护能力。建立省市县三级技术支撑团队,提升技术运营维护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

四、丰富内容供给,落实审查责任。乡村工程要发挥党媒政网民屏作用,开设党政信息、应急广播、线上课堂、线上剧场、特色文旅、农产品推介等基础板块,为乡村群众提供丰富精神文化产品和多样化生活服务。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坚决防止违反宣传纪律、导向错误、内容低俗的内容上线。要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意识形态责任,内容发布单位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重播重审”制度,确保内容安全。江苏有线对工程所有涉及内容负审核责任,要指导各地制定和落实内容生产、审查、播发制度,并统一组建审查力量、加强播控监测预警,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加强绩效评估,完善评价体系。结合工程建设和运行现状,科学编制绩效评估办法,合理设置评估内容、流程和评价指标,以客观数据为主、主观评价为辅,综合考量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各类应用场景的功能和使用情况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衡量、作出评价,确保办法既满足现阶段工程评估的实际需求,又能实现科技不断进步带来工程的量质变化。省广电局建立统一的基础性项目工程验收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统一组织验收。

六、强化资金保障,减轻基层负担。江苏有线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投入力度,提升网络双向化率和高清用户普及率,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优化营销策略扩大用户覆盖率,提升用户使用黏性。同时要紧贴地方党委、政府需求,通过个性化开发延伸服务领域,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逐步变“输血”为“造血”,不能以民生实事名义加重基层负担。省广电局对验收合格的基础性工程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绩效水平较高、位于全省前列的给予适当扶持。 

七、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省有线公司及其市县分公司要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汇报乡村工程建设进展成效,加大乡村工程品牌宣传力度,争取各方面理解支持。加强与当地融媒体、各类文化传媒单位在当地内容领域的对接合作,促进融网互补共赢。配合市县乡党委、政府开展内容生产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内容生产质量。市县广电部门要把推进乡村工程建设作为重要职责,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江苏省智慧广电乡村工程运行

绩效综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我省智慧广电乡村工程(以下简称“乡村工程”)高质量运行,更好发挥其在强化乡村宣传文化阵地、丰富乡村公共服务、促进基层治理和产业振兴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推进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江苏智慧广电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省广电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乡村工程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智慧广电媒体,发展智慧广电网络”的重要论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有线网络党媒政网民屏优势,建立导向正确、标准客观、科学专业、常态长效的综合评估体系,通过科学评价,引导各地建立和完善乡村工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乡村工程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为广大农村地区持续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第三条  综合评估对象为承担建设运维任务的县级广电网络公司。

第四条  综合评估工作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把握全媒体时代特点,重点对平台建设、应用场景拓展和运行举措创新等方面的质量、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估,推动乡村工程科学布局、融合发展、多屏联动、改革创新。

(二)坚持科学统筹。根据广电网络现状和工作实际,利用后台数据监管系统,兼顾地区差异、人口规模、平台基础等相关因素,统筹设置综合评估指标,力求可监测量化、可分析对比、可汇聚拓展。

(三)坚持客观公正。以技术平台为支撑,在科学合理设定考核评估标准基础上,加强监测性数据的定期收集,对重点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质效评价,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综合评估指标主要分为基本项和附加项。

第六条  基本项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内容生产:主要评估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内容生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用户点击浏览情况。

(二)多屏联动:主要评估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通过电视端、移动端、电脑端和大屏端等多屏联动,提升传播力情况。

(三)智慧应用:主要评估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积极对接党政机关需求,拓展各类新服务新应用情况。

(四)队伍建设:主要评估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将人才配置向乡村工程倾斜,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队伍干事创业活力情况。

(五)安全管理:主要评估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执行内容审查机制,加强技术维护和安全监测情况。

第七条  附加分项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创新传播方式:重点评估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是否通过乡村工程运行受到群众欢迎,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充分认可。

(二)特色内容生产:重点评估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生产发布内容是否有鲜明地方特色,贴近人民群众生产生产。

(三)长效健康发展:重点评估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是否在运行维护中提升服务水平,形成长效机制,得到国家、省级推广情况。

第三章  评估流程

第八条  坚持过程管理和结果控制相统一,综合评估工作分为半年公示、年度评估两个部分,采用数据监测、官方通报、材料申报、现场复核等综合方式进行分析评估。

第九条  半年公示。由省广电局牵头,按半年度公示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评分排名情况,包括多屏端传播的综合情况、智慧应用的合作情况等。

第十条  年度评估。每年年底开展综合评估工作,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省广电局对综合评估等次结果进行书面通报。

第四章 工作组织

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工作由省广电局牵头,与江苏有线省公司联合实施,市、县(市、区)广电行政部门和市级广电网络公司共同配合。由省广电局科技处和江苏有线政企事业部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广电行政部门和市级广电网络公司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指导推动各地乡村工程管理运行提质增效。

第十三条  各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要坚持实践导向、服务导向,通过精准对接群众需求,扩大平台的覆盖面,增强用户黏性,不得强行推广安装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平台的移动端应用,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省广电局将联合江苏有线不定期组织现场和在线抽检,如发现存在相关数据造假或经营违规,取消当年度评估资格。

第十四条  为提高评估效率,电视门户使用情况的评分项目统一使用省级技术平台后台数据监管系统,确保全流程可观测、可溯源。各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搜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减少年终集中报送工作量。

第十五条  参与综合评估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工作信息,不得自行发布评估结果,不得随意使用相关数据。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省有线公司应当及时总结推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做法,将智慧广电乡村工程管理运行综合评估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广电局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智慧广电建设发展走在前列、进步明显的县级广电网络运营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和重点扶持,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批评和加强督促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广电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对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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