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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0-20 来源: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字体:[        ] 字体:[        ]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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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随着“放管服”和技能人才评价改革等工作的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目前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达1500余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达3800余家,培训评价规模和覆盖面居全国前列。

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的监管,是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是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评价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通过运用信用手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有助于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规范开展,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稳就业促就业、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施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守信机构给予激励,对失信机构给予约束,鼓励机构依法依规执业、增强行业自律,保障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健全监管体系,促进我省技能人才事业规范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缓解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个章节共三十一条,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介绍《办法》制定依据,对《办法》适用范围、机构定义、工作原则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是实施分类监管,包括第二、三、四章。第二章为培训和评价机构失信行为的分类和认定标准,根据失信行为轻重,将其划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对每类失信行为进行了细化与明确。第三章为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办法》对守信机构的激励措施、对失信机构的约束措施进行了具体规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通过激励与约束,促进机构规范执业。第四章为信用信息管理,提出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作出明确规定,推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部分是权益保护和监督管理,包括第五、六、七章。第五章包括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处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第六章包括举报投诉和责任追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最大程度保护培训和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第七章为办法解释和实施日期。

四、常见问题解答

1、为什么要制定《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答:为适应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我省职业技能领域内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制定《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哪些机构?

答:《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本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要包括:

(一)经行政许可设立的技工院校;

(二)经行政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三)其他面向社会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

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主要包括:经行政许可或备案,开展准入类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核发相应证书的单位。

3、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的失信行为分为几类?

答:培训和评价机构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4、机构对自身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该怎么办?

答:培训和评价机构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管理其信用信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信用信息进行异议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删除。异议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提出异议的培训和评价机构。

5、对信用良好的机构,有哪些奖励措施?

答:对信用良好的机构,从优先列入政府补贴目录、优先推荐参与评优评先、减少抽查频次等方面进行奖励。

6、对失信机构,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对机构的轻微失信行为实行惩戒豁免,不记入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档案,不对外披露,通过失信警示、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将采取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不列入政府补贴性目录,限制其评先评优并撤销相关职业技能类荣誉。

7、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答:申请修复条件: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后,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后,培训评价机构已纠正失信行为、主动履行义务、消除不利影响,且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修复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不予修复的理由。确认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培训和评价机构相应信息及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撤销公示,并向培训和评价机构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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