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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平米法在江南税收中的实践

—以苏州府为例

2024-04-11    岳天宇

明代土田之制分官田、民田两大类,课征于官田的田租和民田的田税负担悬殊,田租往往高于田税几倍甚至几十倍。苏州府作为明中前期江南税收重镇,在宣德初年,不过六七个年头,拖欠的税粮就达到七百九十多万石,从中可以窥视到明中前期江南农业税收的崩溃。宣德八年(1443),江南巡抚周忱创立平米法,以“均征加耗”为主要内容,使得官田和民田的税赋差距有所缓解,成为影响明代江南赋税的关键制度改革。

一、平米法出台前江南税赋不均严重

“苏湖熟,天下足”。自经济中心南移以来,江南地区的农业税收已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全国五分之一以上的税粮来自江南八府(苏、松、常、镇、应、杭、嘉、湖)。而元末明初的战争破坏和明初土地税收制度的遗留问题导致江南地区土地负担沉重、人口逃亡严重,如何有效治理江南逋税,保证国家财政供给,对于维系明朝统治来说,意义非凡。

顾炎武在《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一文中指出:苏州一府七县,其垦田九万六千五百六顷,居天下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余顷田数之中,而出二百八十万九千石税粮于天下二千九百四十余万石岁额之内。其科征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苏州府背负重赋的根本原因在于明代的官田与民田税赋极不均等,在江南地区官田比例远高于其他各地,而官田田租价格高、科则高,给百姓带来极大负担。

元末明初,张士诚政权在江南地区的统治给朱元璋的统一大业带来了极大阻力,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尽籍其功臣子弟庄田入官”,大量迁走富户后将其田地没收为官田。官田属于国有土地,在苏州府占比近七成,是官府租借给农民耕种的。民田大多为地主占有,属于个人私有土地,“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普通农民作为佃农,只有土地的使用权。

江南地区的官田的田租价格也明显高于民田。在苏州府,官民田租一共二百七十七万石,而官田单独的租金乃至二百六十二万石,民不能堪。官田占官民田土地的七成,却包揽了约95%的田租金额。

江南地区官田科则也远高于民田。科则指按照田地肥瘠等情况制定田赋的等级,以苏州府吴县为例,官田最高科则为0.73,是民田最高科则0.23的3倍多,其他县也多在2倍以上。

因此,自明初以来,百姓纷纷通过逃逸、隐藏户口等方式逃避苛税的压迫。明惠帝朱允炆曾因为江南重税而下令“宜悉与减免,亩不得过一斗”。朱棣即位后“尽革建文政”,江南地区回到朱元璋时期的赋税标准。在重税之下,江南人民用逃亡和逋欠的方式,使“重赋”在事实上变成“无赋”,从永乐二十年(1422)至洪熙元年(1425),苏州府“欠粮三百九十二万石有奇”。至宣德初,苏州通府“逋粮六七年,约七百九十万石”。户数、口数从洪武年间到永乐年间总体上亦呈下降趋势,以苏州府吴江县为例,户数、口数分别由洪武四年(1371)的80382、361686下降到永乐十年的74831、259101,足见农民逃亡导致的江南地区户口减少问题十分严重。

周忱意识到这一点,其在上书中陈述了苏州府太仓地区的情况:忱尝以太仓一城之户口考之。洪武年间见丁授田十六亩。二十四年黄册原该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今宣德七年造册,核实又止有见户七百三十八户,其余又皆逃绝虚报之数。太仓在宣德七年(1432)只剩738户的户口,却仍要缴纳洪武二十四年(1391)8986户的税粮,可见赋税负担之重。

二、平米法在苏州地区的推行

明宣德五年(1430)周忱赴任江南巡抚,况钟同年任苏州知府。两人在任期内,决心解决官田重赋带来的人口逃亡和赋税欠收等问题,后在明廷的支持下实行平米法。他们奏请将苏州府税粮减省72万余石,其他各府也依次削减。宣德七年三月,宣宗明确下令“自宣德七年为始,但系官田塘地税粮,不分古额、近额,悉依宣德五年二月二十日敕谕恩例减免。”周忱与况钟的减税粮之举终于得以落实,但是,周忱、况钟二人请求朝廷准许“官田准民田起科”,也就是请求朝廷将官田的高科则改为与民田相同的低科则的请求则被驳回。他们的解决办法是在各府官、民田科则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加耗”和“均征”两项政策将科则高的官田重赋转移部分到民田上。

明成祖北迁以后,江南税粮上贡的过程中会产生损耗和漕运费用,因而加派赋税,是为耗米。周忱的平米法正是先在耗米上寻求官田与民田的均衡。平米法规定原来科则重的,耗米就相应减轻,反之原来科则轻的对应的耗米就加重,田主不论大小,一律要缴纳耗米。加耗方面,平米法规定“令官民田并出耗”,也就是把耗米加入正米中一起征收,让官田与民田上的大户小户一律平均担负,共同承担耗米的花销。

在均征方面,平米法让原来科则较重的田土,缴纳实际负担较轻的“折色”;科则较轻的田土,缴纳实际负担较重的“本色”。所谓“本色”,就是原定征收的实物,如粮、米;所谓“折色”,则是改征其他实物或货币。平米法规定,每亩科则原额在四斗以上的田土,可以改纳金花银、布匹、轻赍等折色;每亩科则原额在三斗以下的,则让他们缴纳白粮、糙米等重等本色。对于农民而言,将田赋实物税粮改折为白银,免除了运输等盘费与力役劳苦的麻烦,缴纳“折色”物品比缴纳“本色”粮米合算。平米法因而缓解了“科则之重”导致的官民田赋税严重不均的问题。

平米法实施后,使得官田的负担下降,在官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税赋压力相应减轻了。而占有民田的豪强地主在平米法推行后需要缴纳相比之前更多的赋税额。总体而言,平米法的作用是缓和广大农民和豪强地主赋税上的尖锐矛盾,维持利益关系的平衡,从而防止社会崩溃以维护封建统治。

三、平米法的实践效果

平米法的推行,使面临崩溃的明代江南官田系统又延续了近一个世纪。百姓的赋税负担获得减轻,拖欠赋税的问题也随之减少。宣德八年(1433)之前,苏州府每年积欠的税粮基本上在100万石以上,从宣德八年至正统十四年(1449)间,苏州府每年交纳正额税粮200余万石,从无积欠。

平米法对于官民田赋税的调整,有利于官田赋税的收缴。同时,平米法增加了民田上大户纳粮的数额,因此在官田减赋后,实际所得的总赋税额反而增加了。据此,苏州府在减免了税粮72万石的基础上,反而能比实施平米法前多向朝廷上缴了100多万石税粮。虽然平米法没能够解决官田科则过重的问题,但为后续的江南地区的赋税改革开了先河。嘉靖年间,终于开始实现官、民田一则起科,在制度上逐步消除官、民田的区别。

后来接任周忱的历任巡抚,无一例外地参照周忱的平米法,继续进行改革。周忱改革中将杂税合并,也为后来的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提供了借鉴。平米法也成为后世主政江南官员的重要施政参考。

平米法使周忱获得了“爱民”的评价,其本人长时间内被当地人怀念。史书记载:“(景泰年间)民益思忱不已,即生祠处处祀之。”苏州地区众多的周忱祠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政策受百姓的感念。

(作者简介:岳天宇,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学系2021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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