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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三项改革”促进高水平大学师资队伍建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深化高校人事、收入分配、职称制度改革,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作一发言。
  一、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教育部门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指导高校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研究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持教师队伍生机活力。一是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牢固树立合同用人、合同管人的理念,通过聘用合同进行日常管理,完善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点环节,把聘用合同作为高校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聘用合同规范高校与教师人事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高校与教师建立人事关系,须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人事管理的法治化。二是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把岗位管理制度作为高校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切实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新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落实动态调整机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并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苏南示范区内的省部重点建设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核准后,高级岗位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上限作适当提高。苏南示范区内的高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可超岗位聘用。鼓励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通过在职创业和离岗创业等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三是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将高校新进人员招聘纳入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体系,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简化高校公开招聘程序,高校在核定的年度计划内按规定公开招聘各类人才,除招聘公告审核、面试人员名单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外,公开招聘方案制定、条件设置、考试组织等均由高校按规定自主实施。高校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化简化高校进人审核备案程序。
  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高校认真落实《关于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发放水平。指导各地适当增加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增加幅度原则上分别控制在单位基准线的10%和15%以内。新增的绩效工资总量采取按年度“一次性”的方式进行核定,由单位自主分配,主要用于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突出的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工资分配。二是着力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对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进一步加大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力度。对高校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限制。四是探索试行多元化薪酬分配制度。对高校聘用的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优秀科技人才,可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人员及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其薪酬待遇可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同类人员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与其协议确定。五是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高校除正职领导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般科技人员可依据相关规定兼职兼薪,科技人员兼职按规定获取的报酬,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三、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积极推进高校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一是有序推进职称评审权下放。进一步发挥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进高校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从今年起,下放所有本科院校教师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把师德摆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完善师德评价考核办法,实行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职称评价中的比重,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突出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综合评价教师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训、科技推广、专家咨询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明确实行分类评价,按照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人文学科、艺术学科等不同学科领域,针对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等不同类型教师岗位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高校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再发文公布评审结果,不再颁发证书,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同时,加强对高校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发布日期:2017-06-27 09:55:05来源:江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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