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4-00109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行政立法,法律服务,非诉纠纷化解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4-05-13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002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文        号 苏司〔2024〕7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02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时间:2024-06-21  浏览次数:
 

省知识产权局:

经研究,现就刘茂通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企业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工作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部署要求,聚焦江苏优势产业链、创新链,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构建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体系。

一、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保护。推动出台《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明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完成《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聚焦新阶段的新问题,规定企业应当加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提升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动融入国家创新服务机制,帮助创新主体依法依规开展专利申请、代理以及合规审查、尽职调查,为技术研发、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出法律保护意见,提供证据保全、商业秘密保护等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产业链+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积极参与省产业链协同创新提升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链知识产权运用开展法律保护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对接本地优势产业链,为链上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评估、成果转化、许可使用、质押融资、流转运用等提供全链条立体式保护。组织全省律师、公证行业开展“千所帮万企”“法治体检”“法企同行”等专项活动,对接各类企业上千家,根据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排查情况,编制企业知识产权合同范本、法律服务清单、纠纷应对指南等,提供法律指导。联合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广数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服务的通知》,建立健全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联办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为创新发展提供更加便捷、智能、安全的公证法律服务。推动长三角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依托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指导南京、无锡仲裁委主办“推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共话知识产权仲裁保护”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发布《长三角知识产权仲裁保护概况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仲裁工作水平。

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指导各地根据知识产权纠纷化解需要,因地制宜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鼓励律师、仲裁、公证等专业人才参与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互动,会同省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工作的意见》。开展“践行‘枫桥经验’深化‘非诉’服务”专项行动,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认真履行司法行政职责,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各环节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纠纷调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处;建立健全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知识产权领域纠纷发生。

针对提案中“进一步完善我省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增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提升”“打造‘专业化’知识产权保护队伍”等建议,我们将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一是积极推动立法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持续关注国家和外省企业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进程,认真研究近年来我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和监管实践,认真梳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需求,确有立法必要的,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

二是持续深化企业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推广数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服务,推动商业秘密在线保护公证服务措施落实落细。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鼓励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律师帮助创新主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指导公司法务及相关部门及时排查、消除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隐患,帮助企业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指导全省仲裁机构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拓展,不断扩大仲裁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的运用。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示范机构,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组建知识产权专业团队,研究开拓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务,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指导做好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等,落实“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要求,引导律师、仲裁、公证等领域专业人才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化解。

 

 

   江苏省司法厅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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